2022-03-18 13:22:53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gs.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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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人的身心健康,不仅会破坏身体机能,扭曲人格,更会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甚至走向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文,将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刑法中的一个重点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罪名概述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量刑标准
根据2021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2.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例题】
1. (单选题)明星张某多次邀请其好友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正在吸食毒品的张某及其多名好友在其家中抓获,张某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罪名是( )
A.贩卖毒品罪
B.容留他人吸毒罪
C.非法持有毒品罪
D.运输毒品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张某容留多名好友在家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甲向未成年人乙出售麻古10克,并留其在甲的住所吸食,甲的行为构成( )
A.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择一重罪处罚
B.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C.贩卖毒品罪与引诱他人吸毒罪,择一重罪处罚
D.贩卖毒品罪与引诱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题中,甲向未成年人乙出售麻古10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甲留未成年人在自己的住所吸食,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诈骗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诈骗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也可以是隐瞒真相。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常见情形
(一)电信诈骗,如盗用QQ号码、微信等通许账户后冒充熟人诈骗
(二)冒充内部人员诈骗,如冒充“北京福彩信息中心”人员可提前获知中奖信息进行诈骗
(三)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如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账至安全账户
(四)冒充熟人诈骗,如使用“魔音手机”冒充不同角色人员实施诈骗案
(五)冒充卫生、财政系统人员,如领取新生儿补贴实施诈骗案
【例题】
1. (单选题)2020年5月,马某在某地旅游期间认识了董某。随后,马某虚构其有一位姐姐叫“马某晶”,系南方航空公司的空姐,并将”马某晶”微信推荐给董某。于是,马某就以“马某晶”的身份,在微信上与董某谈恋爱。2020年6月至9月,马某以谈恋爱为由,巧借各种名目向董某索要钱财,董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先后给马某转账15万元。本案中,马某的行为构成( )
A. 诈骗罪
B. 敲诈勒索罪
C. 抢劫罪
D. 非法集资罪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马某晶”身份与董某谈恋爱并借用各种名目向董某索得钱财15万元。马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单选题)疫情期间,各地由于口罩和防护服的需求陡增,不少人选择利用网上、微信等方式抢购,一些不法分子就趁机在网上谎称有大量口罩、防护服、酒精等物品,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全部货款或订金,再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者直接拉黑,致使被害人财产受损。这种行为适合以( )定刑。
A. 诈骗罪
B. 危害公共安全罪
C. 损害商业信誉罪
D.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疫情期间,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等方式谎称有大量防疫物资,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给不法分子转账,最后被拉黑或者拒不发货,使被害人损失财产,被害人损失的财产与不法分子获得财产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法分子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危险驾驶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二、重要行为表现
(1)“追逐竞驶”:指的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此行为即可能是由彼此有意思联络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2)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人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掺入酒精者也成立危险驾驶罪。
三、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危险驾驶罪作出如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例题】
1. (单选题)李某驾驶白色小汽车沿道路行驶过程中,在高速路口等多个路段快速行驶,通过急拉手刹、猛打方向盘使车辆突然掉头,横向位移,并伴有曲折穿行、反复并线等行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 交通肇事罪
B. 危险驾驶罪
C. 故意伤害罪
D. 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2021年11月6日晚,江西南昌当地媒体联合南昌交警进行“夜查酒驾”直播。驾驶人孙某驾驶玛莎拉蒂轿车被交警查获,其总共吹气66次才检测成功,酒精测试仪数据显示为117mg/100ml。孙某构成( )
A. 故意伤害罪
B. 危险驾驶罪
C. 交通肇事罪
D. 妨害公务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3.4的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由此可知,题干中的孙某已构成醉驾。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此可知,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遗弃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遗弃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①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要求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②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③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④犯罪客观方面
遗弃罪的行为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行为为“拒绝扶养”,即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与故意杀人的区别:重点在于行为人主观
就主观方面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例如,行为人将行动不便的老人带到火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如果行为人将行动不便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例题】
1. (单选题)小胡生下一女婴,发现其患有先天残疾,将其遗弃在人迹罕至的山林里,后被一位迷路的驴友发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小胡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虐待罪
C. 构成遗弃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题目中,小胡将女婴放在人迹罕至的山林,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希望或放任态度,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甲和乙为夫妻关系,育有两女,因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乙再次怀孕,产下一女。甲乙认为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于是将刚刚出生的女婴送予他人,并收取3万元“营养费”,对于甲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拐骗儿童罪
C. 构成遗弃罪
D. 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主要特征是:(1)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3)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由此可知,甲乙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强奸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强奸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
(二)主观方面:故意
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妻子或者情妇而实施性交行为的,不成立强奸罪。
(三)犯罪客体: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四)客观方面:
强奸罪的行为内容是“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即表明违背妇女意志,要求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强奸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第一,“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行使不法有形力。其内容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也包括故意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
第二,“胁迫”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
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进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认定为强奸。
第三,“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
三、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强奸罪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新增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题】
1. (单选题)男子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4月30日下午,赵某酒后找到王某,欲趁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某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赵某未得逞。事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B. 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C. 赵某和王某系夫妻且还未离婚,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D. 赵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法条是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本案中,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BC说法错误,A项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5周岁的小明犯了下列哪一种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
A. 侮辱罪
B. 诽谤罪
C. 强奸罪
D. 盗窃罪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强奸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15周岁的小明有强奸行为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非法拘禁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非法拘禁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特殊规定
非法拘禁中被拘禁人死亡的:
① 未超出必要限度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② 超出必要限度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
为索取债务(合法与非法)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定绑架罪!
【例题】
1. (单选题)赵某为索取债务而将李某拘禁于一偏僻的废旧厂房内,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李某所欠债务10万元。赵某的行为构成( )
A. 绑架罪
B. 非法拘禁罪
C.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D. 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赵某用非法手段限制了李某人身自由,想拿回自己的欠款,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甲向乙索要赌债未果,于是纠集亲友把乙挟持到自己家中,然后给乙的妻子去电话说,如果不马上还钱,就打断乙的腿,甲的行为构成( )
A. 绑架罪
B. 敲诈勒索罪
C. 非法拘禁罪
D.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抢夺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抢夺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例题】
1. (单选题)甲在候车室以需要紧急联系家人为由,向乙借他的高档手机,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移动,出门后拔腿就跑,已经有了警觉的乙猛追未果,则甲的行为可认定为( )
A. 走私罪
B. 爆炸罪
C. 诈骗罪
D. 抢夺罪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假借打电话取得乙的手机之后,在其打电话的过程中,乙一直在旁边,此时甲并没有取得财物。之后,甲乘乙不备拔腿就跑,乙发现但已经无法追回,此时甲取得财物。甲取得财物的方式是乘人不备逃离的行为,即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该方式正是抢夺罪的客观表现之一。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甲手持一把美工刀,在一条偏僻的道路上抢走一女子的手提包,甲的行为应当以( )论处。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盗窃罪
D. 敲诈勒索罪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题干中甲的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致使乙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盗窃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盗窃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②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A.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B. 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③盗窃特殊物品的处理:
A. 以盗窃罪处理:a.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B. 不以盗窃罪处理:a. 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b. 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c.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常见情形
(一)盗窃数额较大
(二)多次盗窃
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三)入户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携带凶器盗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五)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例题】
1. (单选题)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手表偷走,本案中( )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 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知,李某将王某打昏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知,张某趁王某不省人事,将其手表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某村村民李四在偷走某石材厂的一台电动机之后,又到赵某家门口偷走了一台电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四的行为构成( )
A. 诈骗罪
B. 抢夺罪
C. 盗窃罪
D. 抢劫罪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题干中李四偷走石材厂的电动机和偷走赵某家门口电动机的行为均满足盗窃罪构成要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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